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沈銘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
台幣伍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逾期延滯金,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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