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16號
KSDV,108,司促,14016,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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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沈銘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
  台幣伍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逾期延滯金,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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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