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91號
KSDV,108,司促,1389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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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
 
債 權 人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
  負責人)即盛祥門文化傳播」;如係合夥,債務人應載為「
  盛祥門文化傳播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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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