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
債 權 人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或居所。
二、釋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
負責人)即盛祥門文化傳播」;如係合夥,債務人應載為「
盛祥門文化傳播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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