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朱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37,994元(含本金35,681元、利息2,313 元)及其中35,6
81元自民國108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催資料、變更登記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銘華 │民國108 年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681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銘華 │民國108 年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5681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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