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17號
KSDV,108,司促,13717,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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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朱銘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37,994元(含本金35,681元、利息2,313 元)及其中35,6
  81元自民國108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催資料、變更登記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銘華  │民國108 年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5681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銘華  │民國108 年5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5681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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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