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珠雅(原名:楊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珠雅(原名:楊惠芳)於民國92年04月03日向債權
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民國92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
88,638元正未給付,其中29,441元為本金;59,19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珠雅(原名:楊惠芳)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債權
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
計372,619元正未給付,其中107,907元為本金;264,71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楊珠雅(原名:楊惠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338
,485元正未給付,其中94,814元為消費款;243,671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珠雅(原名│自民國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9441元 │:楊惠芳) │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楊珠雅(原名│自民國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7907元│:楊惠芳) │12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楊珠雅(原名│自民國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4814元 │:楊惠芳) │12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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