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14號
KSDV,108,司促,13414,2019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孫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孫瓊林前於106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4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328,821元,及自10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3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