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06號
KSDV,108,司促,13406,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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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瑞蘭於09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4,80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5,314元整、預借現金24,156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3,537元整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89,470元整自095年03月01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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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