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𦂄小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𦂄小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𦂄小鳳住所地在台南市,此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德郎、林上傑及柯佳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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