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73號
KSDV,108,司促,13073,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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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王彰 

債 務 人 石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423,972 │108年4月15日 │1.98%  │自108年5月15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違約金。     │
├──┼─────┼───────┼────┼──────────┤
│002 │43,244元 │108年5月15日 │1.98%  │自108年6月15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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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