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彭羽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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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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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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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88,159元 │95年2月9日 │7.25% │暨自95年3月9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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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0,436元 │95年2月18日起 │19.71%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 │ │至104年8月31日│ │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
│ │ │止 │ │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
│ │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 │ │104年9月1日起 │15% │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 │ │至清償日止 │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 │ │ │ │,按月計算新台幣陸佰│
│ │ │ │ │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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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18,828元 │95年9月4日起至│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 │
│ │ │104年8月31日止│ │約金。 │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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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300元 │95年9月4日起至│20% │暨新台幣1,150元之違 │
│ │ │104年8月31日止│ │約金。 │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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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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