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33號
KSDV,108,司促,13033,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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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張毅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毅凡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新臺幣6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加碼年率7.89%,即為8.95%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
  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4月29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9,4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毅凡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8.95%   │
│  │559421元│     │4月29日起  │5月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0.74%  │
│  │    │     │5月29日起  │2月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95%   │
│  │    │     │3月0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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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