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張毅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毅凡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新臺幣6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加碼年率7.89%,即為8.95%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
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4月29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9,4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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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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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張毅凡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8.95% │
│ │559421元│ │4月29日起 │5月28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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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0.74% │
│ │ │ │5月29日起 │2月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95% │
│ │ │ │3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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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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