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58號
KSDV,108,司促,12958,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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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毛鳳甄即胡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胡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捌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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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