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15號
KSDV,108,司促,1291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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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盧軍宏(原名:盧柏升)


債 務 人 盧陳玉霞

債 務 人 盧彥臻 

債 務 人 盧文彬 

債 務 人 盧美蓉 

 
一、債務人盧陳玉霞盧彥臻盧文彬盧美蓉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盧樺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軍宏(原名:盧柏升)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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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