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盧軍宏(原名:盧柏升)
債 務 人 盧陳玉霞
債 務 人 盧彥臻
債 務 人 盧文彬
債 務 人 盧美蓉
一、債務人盧陳玉霞、盧彥臻、盧文彬、盧美蓉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盧樺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軍宏(原名:盧柏升)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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