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8號
債 權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債 務 人 蔡孟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千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
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千分
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