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475號
KSDV,108,司促,12475,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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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8,367元
  整,自起息日93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764,860元整,及其中本金202,163自起
  息日108年0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莊美蘭於92年03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13,227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美蘭  │自起息日93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8367元 │     │08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莊美蘭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02163元│     │年05月23日起│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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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