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35號
KSDV,107,重訴,235,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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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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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