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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