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52號
KSDV,107,訴,852,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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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邱常瑋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尤思淳 
      呂政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為原告之配偶,兩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登記結婚。惟甲○○婚後違背忠貞義務,與被告乙○ ○發展婚外情,被告並於106 年10月28日、29日在乙○○住 所內發生性交行為數次。嗣經原告發現,兩造於同年11月12 日合意簽立和解切結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被告不得 再私下聯絡及見面,如有違反,被告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詎被告於簽立系爭和解書後,仍不知悔悟 ,於106 年12月22日在捷運橋頭火車站(下稱系爭捷運站) 附近再度私會,違反系爭和解書之約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和 解書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各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00 萬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職業軍人,於受訓期間認識,兩人間僅有 同事情誼,並無任何踰矩之行為或想法。原告於106 年11月 間未經甲○○同意,擅自登錄甲○○之Line通訊軟體,入侵 甲○○之Line私人聊天頁面,窺視甲○○與他人之對話紀錄 ,嗣更揚言要將被告間聊天內容公諸於眾,使被告遭退訓或 受軍方懲處,並對被告要求封口費,被告雖自認清白,惟人 言可畏,為免原告大肆張揚,招致同袍異樣眼光而損及名譽 ,或影響未來軍旅職涯升遷及發展,始與原告簽立系爭和解 書。而被告於106 年12月22日均在陸軍工兵訓練中心受訓, 當日下課後甲○○準備搭捷運返家,因乙○○忘記於上課期



間將考試題庫交給甲○○,被告又不便於課後私下碰面,乙 ○○便委請同行之訴外人許家瑋將題庫交給甲○○,由許家 瑋與甲○○相約在系爭捷運站碰面,許家瑋則因順路即開車 載甲○○前往市區,乙○○並未同車,原告所提影片無被告 直接碰面的畫面,被告無任何違反系爭和解書之行為,原告 復未就其主張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甲○○為原告配偶,兩人於106 年1 月1 日登記結婚。 ㈡被告有簽立系爭和解書。
㈢系爭和解書形式上真正。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經本院協商整理兩造之爭點為:被告有無違反系爭和解 書約定?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各為若 干?茲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設有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兩造有簽立系爭和解書,且系爭和解書約定被告於和解成 立之日起至甲○○與原告離婚時止,被告不得單獨會面,如 有違反,被告願各給付原告200 萬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被告原抗辯系爭和解書係受脅迫始簽立,事後已捨棄此答 辯【見院卷第76頁】),並有系爭和解書附卷足稽(見院卷 第6 頁),被告自應受系爭和解書約定之拘束,合先敘明。 另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其委請徵信社人員所拍 攝之錄影光碟為證,然該光碟內含7 個影片檔案,各影片時 間長度最短者為6 秒,最長者為1 分34秒,經本院當庭勘驗 後,其勘驗結果顯示:前開7 個檔案均為片段畫面,包含① 乙○○於106 年12月2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至某間便利商店;②乙○○離開便利商 店上車;③系爭車輛行駛在某高架橋下;④系爭車輛停在系 爭捷運站旁而乙○○站在系爭車輛旁抽菸;⑤甲○○一人步 行在系爭捷運站旁停車場並將其包包放在系爭車輛後座後進 入副駕駛座,但無法判斷車內有何人;⑥系爭車輛駛離系爭 捷運站,但無法判斷車內有何人;⑦甲○○自系爭車輛下車 ,畫面未出現乙○○等情,有本院製成之勘驗筆錄存卷可參



(見院卷第101 頁背面至第102 頁)。是被告雖於同日有先 後出現在系爭捷運站附近且先後有進入系爭車輛之行為,但 始終無被告兩人同時出現在同一畫面之情形,惟若徵信社人 員全程在場跟拍,拍攝取得僅被告兩人先後進入系爭車輛之 連續畫面影片應非難事,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無法提出 連續未中斷錄製之影像檔(見院卷第102 頁),則被告當日 是否僅有兩人於系爭車輛內單獨會面相處,確有疑慮。 ㈢又證人許家瑋於原告被訴涉犯恐嚇取財罪嫌案件(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軍偵字第24號)偵查中具結證稱 :有一天伊有開乙○○的車,當天是星期五,伊跟朋友坐車 ,乙○○開他自己的車,是二台不同的車子,到系爭捷運站 時有換車子,是乙○○請伊聯絡甲○○,叫伊拿題庫給甲○ ○,因伊打電話給甲○○,甲○○沒有接,甲○○不知道伊 車子是哪一台,乙○○就問伊要不要換車,伊就換車過去, 題庫原本就放在車上,甲○○直接上車拿題庫,伊說要去市 區,直接載她去,她就說好,乙○○則坐伊朋友的車,伊當 天沒看到被告有接觸等語(見院卷第96至97頁),核與被告 所辯大致相符,則被告是否有於106 年12月22日單獨會面而 違反系爭和解書之約定,甚有疑問。至原告指摘證人許家瑋 就其是否知悉遭偷拍、當日載運甲○○至何捷運站部分,與 甲○○所述不符,然此均屬枝節事項,尚難執此認證人許家 瑋所述必然不實。從而,原告本件所舉事證確實尚不足證明 被告有單獨會面之情事,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違約 金,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約定,請求被告各給付200 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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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