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0號
KSDV,107,訴,390,2019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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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旭伶 

送達代收人 黃泰翔律師
被 上訴人 方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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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