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77號
KSDV,107,司執消債清,177,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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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聲請人即債 李尤娟
務人
代 理 人 薛政宏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179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 以其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全球人壽保單,業經 本院於108年5月30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該裁定



並已確定,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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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