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36號
KSDV,106,重訴,236,2019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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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黃進祥 
      黃裕獻 
      黃俊喬 
被 上訴人 黃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14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繳,該通 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依上 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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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