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 告 蕭明民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被 告 陳朱在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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