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8年度,46號
KSDM,108,金簡,46,201907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金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3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孟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孟嶔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 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方 便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對提供帳戶予 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 欺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 所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使用。俟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000,000並委請 其妻000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陳孟嶔上開 帳戶內,且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000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陳孟嶔固坦承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因要用存摺提款卡時, 找不到原本的存摺及提款卡,我就去補辦存摺及提款卡,補 辦後放在側背包,先去吃飯,又去網咖,不清楚在何處遺失 ,我將提款卡密碼寫在紙上,跟存摺提款卡放在一起云云, 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000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 有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存款 (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各1 份在卷可稽 ,故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利用,做為詐 欺取財工具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的提款卡密 碼都是用我的生日,於補辦提款卡後就立即改密碼為我的 生日等語(見偵卷第54頁),故被告自無可能忘記上開帳 戶提款卡之密碼,而無必要將密碼書寫在紙上並與存摺、 提款卡放一起,且一般人使用金融帳戶提款之習慣,為避 免遺失存摺或提款卡時帳戶內之存款遭人盜領,通常均會



將存摺、印章、提款卡與提款卡密碼分別存放,縱使自己 有遺忘密碼之虞,通常亦會在其他地方註記而不至於將提 款卡密碼書寫後連同提款卡一併保存,否則密碼之設定即 失其意義,而被告為81年次、高職畢業、於偵查中自陳有 工作經驗(警卷第3 頁、偵卷第54頁),當屬智識成熟且 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上情應無不知之理,然被告竟 將存摺、提款卡連同提款卡密碼一併存放,實與常情有違 ,則其所辯是否屬實,顯有可疑。
(三)再參諸犯罪集團為方便收取贓款,並躲避檢警之追緝,而 以他人帳戶供作所詐得款項出入之帳戶,衡情,通常會先 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才使用,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掛失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即遭凍結無法提領,帳戶所有人反可 輕易辦理補發存簿、變更印鑑、密碼,將款項提領一空, 犯罪集團自不可能冒此風險,倘被告所有之前揭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確係遺失,對於此來源不明之帳戶,犯罪集團 無從知悉帳戶所有人何時會辦理掛失,豈會甘冒帳戶所有 人向銀行辦理掛失而無法提領或轉出被害人所匯款項之風 險?故犯罪集團實無可能利用該帳戶而為前開交易。又上 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經被告於107年7月31日向銀行申請存 摺印鑑掛失、補發提款卡,有國泰世華銀行108年1月28日 、108 年4 月18日函暨所附掛失紀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23、27、75頁)。復依被告所辯係因出於需要但找不到存 摺、提款卡而向銀行申請補發等語,則該提款卡、存摺等 物對被告當下而言,應屬不可或缺之重要物品,如有遺失 定會立即查覺,惟觀諸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07 年 8 月10日經告訴人000匯入受騙款項,且旋遭提領,倘 被告辯稱遺失帳戶乙節為真,則其於申請補發後未幾日即 已遺失,即至遲於107年8月10日前已遺失帳戶,惟被告於 偵查中卻稱:107年12月間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去警局作 筆錄時才知遺失存摺提款卡云云(偵卷第54頁),依被告 自遺失帳戶至發現遺失,期間長達4個月,顯有違前述常 理。故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非可採信,堪認被 告有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提供予詐欺犯 罪集團使用無訛。
(四)末查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如銀行、郵局等開設帳戶使用 ,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 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 最為便利安全,且苟非意圖以他人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 藉以逃避查緝,自無使用他人帳戶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 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任意提供帳戶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



使用,易致他人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欲以之隱 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況現今社會上利用人 頭帳戶詐欺取財以逃避查緝之犯案方式層出不窮,經媒體 廣為報導,已成眾所週知之事,被告為智識成熟且有社會 經驗之成年人,就此當屬明知。縱被告無法確知該犯罪集 團成員將如何利用其前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然其應可預 見刻意使用他人提款卡及密碼者,必作非法之途,詐欺取 財當然是其中最有可能之事,卻仍將前揭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等物交給該犯罪集團之成員,可見其有容任詐欺 集團某成員使用上開帳戶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主觀上 亦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其犯行堪予認定,本案事證明 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 犯輕微,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有何所得(即無庸宣告沒收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四、爰審酌被告係智力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下 ,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仍 不知謹慎,率爾將上開金融帳戶提供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 財物,除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15萬元之財物損失外,並致使 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容易鼓勵犯罪,且被告犯後猶矢口否認 犯行,卸詞狡辯,難認其有何悔意,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從 無前科,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 ,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衡酌其無法預期提供帳戶後, 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 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
另就聲請意旨認被告之行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第2 條第2 款之掩飾詐欺犯罪去向之洗錢罪一節。惟按洗 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洗錢」,為「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 其他權益者」,縱修正理由認提供帳戶為掩飾不法所得去向 之行為態樣,而依同法第3 條第2 款之規定,刑法第339 條 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法第2 條第2 款之 解釋,仍需犯罪行為人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方有 構成該罪之可能,是必須係行為人主觀上就其行為係在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掩飾、隱 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該當洗錢罪行。惟查,本



案被告僅辯稱其金融帳戶係遺失,其因何種原因而將帳戶交 付予第三人,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佐,且觀諸被告提供金融 帳戶之時間,係先於特定犯罪即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 10日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匯入款項之時間,此經認定 如前,是被告於提供金融帳戶後,即無對於詐騙集團取得贓 款之過程、結果、所得去向等另有施以何助益或參與,自難 認被告之行為另構成洗錢防制法之罪。惟聲請意旨此部分如 構成犯罪,與前開幫助詐欺部分應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1 │000 │107年8月│冒充000之友人 │15萬元 │107年8月10日│
│ │ │10日11時│向000佯稱:因 │ │12時1分許 │
│ │ │許 │急需用錢云云,致│ │(聲請意旨誤│




│ │ │ │000陷於錯誤, │ │載為12時30分│
│ │ │ │委請其妻000依 │ │許,應予更正│
│ │ │ │指示匯款。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