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37號
KSDM,108,聲,193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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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洪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2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羈押,惟被告 在偵查中稱「我控制不了我自己的慾望」,惟此究係出於生 理缺陷、心理因素或其他原因所致,仍需藉醫學專業予以鑑 定,若屬疾病,仍有治療之必要,為能讓被告就醫診查,爰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 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 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 之1 第1 項所示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 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 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僅坦承侵入住 宅竊盜未遂犯行,另就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部分,僅坦承 部分客觀犯行,並否認主觀上有妨害性自主之犯意,惟依相 關證人指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犯加重竊盜未遂、加重 強制性交未遂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就同一住宅短期內即 侵入3 次,又於107 年10月22日、108 年5 月8 日分別對不 認識之甲女為加重性交未遂犯行,被告顯有反覆實行竊盜、 強制性交之虞,是以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再參酌被告之犯罪 手段,係侵入陌生人家中或隨機進入不特定大樓對陌生女子 為之,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 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 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權衡被告所涉犯罪對社 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



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若採命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又聲請意旨以 被告可能患有疾病需就醫云云,然而,聲請意旨並未指明被 告何種疾病,亦未釋明有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本 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2 款之情形存在。綜上, 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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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