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簡字第2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64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845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金南犯強制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吳金南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29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 理性平和之方式處理糾紛,竟強行拔走告訴人之機車鑰匙 ,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事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害,告訴人因而不再追究,並請求給予被告從輕 量刑並緩刑等語,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審易卷第43、45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並無任何前 案記錄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 國中畢業,從事技術員,月收入3 至4 萬元、未婚沒有小 孩需要扶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業具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業如前述, 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44號
被 告 吳金南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金南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21時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貨車,行駛至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與七賢 三路交岔路口,與柳盛宥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柳盛宥遂將該機車停駛於吳金南駕 駛之自用小貨車前,迨吳金南停駛於路中後,吳金南竟基於 強制之犯意,遂下車並徒手強行拔走柳盛宥之上開機車鑰匙 ,以此強暴方式,而妨害柳盛宥行使自由離去之權利。二、案經柳盛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金南於警詢及偵│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與│
│ │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柳盛宥發生行車糾紛│
│ │ │,並徒手拔取告訴人機車鑰│
│ │ │匙之事實,惟辯稱:伊拔走│
│ │ │車鑰匙係因告訴人說要報警│
│ │ │,伊看告訴人均無動作,始│
│ │ │出手拔取鑰匙云云。 │
├──┼──────────┼────────────┤
│2 │告訴人柳盛宥於警詢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述 │ │
├──┼──────────┼────────────┤
│3 │柳盛宥所提供之行車紀│被告於上揭時、地,確有與│
│ │錄器錄影檔光碟 1 片 │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並徒│
│ │、行車紀錄器擷圖照片│手拔取告訴人機車鑰匙之事│
│ │4 張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實。 │
│ │勘驗筆錄 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簡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