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278號
KSDM,108,簡,2278,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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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中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53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中達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柯中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接續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你娘老雞歪」、「幹你娘 老雞歪」等語,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 故,未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竟公然侮辱告訴人,貶損告 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行為自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兼衡其自 陳從事送貨司機、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 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375號
被 告 柯中達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中達於民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16 時許,在高雄市○○ 區○○街 000 號朱仁標住處前此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 所,因不滿朱仁標在其近身處施放鞭炮,而與朱仁標起口角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朱仁標辱罵:「幹你娘」、「 你娘老機歪」、「幹你娘老機歪」(均臺語)等語,足以貶 損朱仁標之名譽。
二、案經朱仁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柯中達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因│
│ │時之供述。 │上開事由與告訴人朱仁標起│
│ │ │口角,並為上述辱罵言詞之│
│ │ │事實。 │
├──┼───────────┼────────────┤
│2 │告訴人朱仁標於警詢及偵│被告於前開時、地,對告訴│
│ │訊時之證述。 │人辱罵:「幹你娘」、「幹│
│ │ │你娘老機歪」(均臺語)之│
│ │ │事實。 │
├──┼───────────┼────────────┤
│3 │現場錄音光碟 1 片、錄 │同上事實。 │
│ │音譯文及光碟勘驗筆錄各│ │
│ │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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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