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157號
KSDM,108,簡,1157,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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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39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學育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前因護 照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 於104年1月13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有刑 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情況,然其前案與本案罪質、犯罪類 型並不一致,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之結果,並無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常途徑賺取財物,竟因一己之 私,任意將他人貨款侵占入己,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害 (即無庸宣告沒收),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在 卷可稽,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923號
被 告 呂學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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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育前於民國107 年4 月5 日,受友人吳家榮所託,至高 雄市○鎮區○○路000 號由林世雄所經營之「正美窗簾」, 向林世雄表明欲拿取壁紙15支及窗簾布2 批之樣品及實品供 吳家榮裝潢住處參考用,經林世雄應允後,呂學育即於107 年4 月12日至「正美窗簾」拿取窗簾布2 批,且由「正美窗 簾」之工人於同日至吳家榮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 處安裝壁紙5 支。吳家榮嗣分別於107 年4 月底前某日、 107 年6 月中旬某日,將窗簾布及壁紙之貨款新臺幣( 下同 ) 6000元、9000元交與呂學育。詎呂學育於107 年6 月中旬 收受貨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將 上開貨款共計15000 元侵占入己,全數花用殆盡。二、案經林世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學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林世雄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正美窗簾」 訂購單1 份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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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