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振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