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08年度,10號
KSDM,108,審原易,10,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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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華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陳鼎鈞



      張乃文


      陳致宏


      孫宇倫


      張偉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4
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志華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大八卦複合式釣蝦場」員工,緣被告張偉忠與少年楊○ 哲、莊○翔巫○翰張○維、呂○勳、何○盛(均為14歲 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均詳卷,另行移送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張○瑩(為14歲以上未滿 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詳卷),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 人共計10餘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7日晚上前往上開釣蝦場 V11 包廂參與慶生活動。嗣翌(18)日凌晨2 時30分許,被 告陳志華以服務名義,進入包廂與張○瑩攀談後,欲將張○ 瑩拉出該包廂,張偉忠楊○哲莊○翔巫○翰張○維 、呂○勳、何○盛等人見狀,紛紛出面加以制止。嗣陳志華 向V11 包廂人員道歉時態度欠佳,引起被告張偉忠楊○哲



莊○翔巫○翰張○維、呂○勳、何○盛等人不滿,渠 等便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V11 包廂外走道聯手圍毆 陳志華,被告張偉忠並以腳踹踢陳志華,過程中被告陳志華 亦揮拳反擊,但終因寡不敵眾,而趁隙逃往V13 包廂,向當 時在該包廂內唱歌之友人被告陳鼎鈞張乃文陳致宏、孫 宇倫與數名不詳姓名男子求援。被告陳志華陳鼎鈞、張乃 文、陳致宏孫宇倫等人旋即於凌晨2 時50分許,共同基於 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鼎鈞張乃文陳致宏持包廂內 之空酒瓶,被告孫宇倫持折疊刀,衝出V13 包廂,被告陳志 華以拳腳毆打少年楊○哲張○維巫○翰等人頭部及身體 ,被告陳鼎鈞持酒瓶攻擊少年巫○翰及出拳攻擊張○維,被 告張乃文持酒瓶攻擊少年張○維及楊○哲頭部,被告陳致宏 出拳攻擊少年楊○哲,被告孫宇倫持折疊刀割傷少年巫○翰 腿部、持酒瓶攻擊少年楊○哲,拳腳攻擊少年張○維。歷經 上述先後兩波衝突,陳志華受有臉部撕裂傷、頭部鈍傷、腹 部鈍傷之傷害;少年楊○哲受有頭部挫傷、嘴唇撕裂傷、左 肩切割傷3 公分經傷口縫合手術、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右眼 球瘀傷之傷害;少年莊○翔受有胸部挫傷、腹部鈍挫商等傷 害;少年巫○翰受有右踝腓骨長短肌腱斷裂、腦震盪併顱內 出血之傷勢;少年張○維受有頭部鈍傷、頭皮撕裂傷約7 公 分之傷害。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經調閱店內監錄系統後循 線追查出上情,因認被告等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及告訴經撤回者,法院 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 款及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 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 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亦有明定。而告訴乃論之罪 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 ,若仍予起訴者,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有最高法院82 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等6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6 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莊○翔前與被 告張乃文調解成立,調解書上並記載莊○翔同意撤回刑事告 訴之旨,嗣經本院於107 年8 月15日核定,此有高雄市鳳山 區調解委員會107 年刑調字第234 號調解書在卷可查(本院



卷第189 頁),是此部分應視為已撤回告訴,檢察官本應為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仍於108 年2 月18日提起公訴,應屬起 訴違背程序;而告訴人兼被告陳志華、告訴人楊○哲、張○ 維、巫○翰均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4 紙 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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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