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341號
KSDM,108,審交附民,341,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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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
附民原告  楊義風


附民原告  洪玉英


上二人共  楊靜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同代理人
被  告  進忠企業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1
           樓
被告兼代  洪進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表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審交易字37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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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