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52號
KSDM,108,單聲沒,152,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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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
沒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1 對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 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4122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按。又前 開案件扣得耳環1 對,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1 份(見警卷第35頁 )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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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