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50號
KSDM,108,單禁沒,150,2019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烔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壹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烔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之白色粉 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5 年5 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924 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5 年度偵字第11626 號卷第36頁)存 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海洛因 1 包移送被告所涉販賣、施用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 以105 年度訴字第611 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販賣、施用毒 品罪,惟認定上開海洛因1 包,無積極證據認定與本案犯行 有關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 上開扣案之海洛因,被告於審理中雖否認為其所有,並陳稱 係案外人張國豪所有等語。惟參以該等毒品既係在被告與案 外人張國豪2 人共同居所內查獲,且依現存卷證資料,復無 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非屬被告所有,再者,縱為無主之違禁物 ,既亦得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又已聲請沒收銷燬,則估且 先不論上開海洛因究係何人所有,仍應依法沒收銷燬。另上 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