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王孟淑 陳裕元 陳鵬弘 陳麗蓉 陳炳榮 吳陳如寶 林陳如玉 陳如銀 前列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上 訴 人 林紀玲 林韻玲 被上訴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改隸前為台灣省立屏 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鄒春選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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