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87年度,13號
KSHV,87,重上更(一),13,2019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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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王孟淑
      陳裕元 

      陳鵬弘 
      陳麗蓉 
      陳炳榮 
      吳陳如寶


      林陳如玉
      陳如銀 

前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上 訴 人 林紀玲 
      林韻玲 
被上訴人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改隸前為台灣省立屏
      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鄒春選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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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