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振興肥皂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生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樽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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