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84號
KSHV,108,聲,84,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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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孔火德 

相 對 人 陳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度再易字
第3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訴請拆屋還地等事件,固經勝訴 判決確定,惟伊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民國10 8 年度再易字第37號),乃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 經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前開說 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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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