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何耀名
何秋美
李何幸娥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何建德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