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10號
KSHV,108,家聲,10,201907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何耀名 
      何秋美 
      李何幸娥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何建德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