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37號
KSHV,108,再易,37,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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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孔火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憲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7,000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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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