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啟祥
送達代收人 鐘心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
3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489,587元(即請求被上訴人繼續投資之金額),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816,46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
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命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