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309號
KSHV,107,上,309,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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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聶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譁圯(原名陳靜淑)


      曾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吳軒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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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