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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48號
KSHV,106,建上,48,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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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蕭瑞泉即蕭瑞泉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48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61,24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
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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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