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反請求原告
即被上訴人 王燕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賴麗卿
反請求被告
即上訴人 郭德利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
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