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91號
KSHM,108,聲,991,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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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成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成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成森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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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