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33號
KSHM,108,聲,1033,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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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長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長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金長霖於106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3912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48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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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