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瑛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275 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775 號)及移送
併辦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78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瑛廷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審 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被告於108 年3 月15日 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書後補,而未敘述上訴 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8 年4 月1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75 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 定經郵務機關於108 年4 月16日送至高雄市○○區○○○路 00號5 樓之4 被告住處,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原審乃 依法於108 年5 月1 日裁定公示送達,並於同日公告於法院 牌示處,有戶籍查詢資料、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書、郵務 送達退回信封、公示送達裁定及公告(本院卷第15-39 頁) 在卷可稽。依法本件應自公告之日起30日發生送達效力,但 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上訴理由狀查詢表及原審 電話查詢紀錄單附於本院卷可考,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