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附民上字,107年度,5號
KSHM,107,侵附民上,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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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  姓名年籍詳卷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人 陳勇晨(原名陳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7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
侵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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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