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588號
KSHM,107,上訴,588,2019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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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傳金




選任辯護人 黃昭明



上列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行、第5項第18行、第20行之「賴傅金」,應更正為「賴傳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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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