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9號
HLHV,107,上,9,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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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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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