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