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7號
HLHM,108,聲,127,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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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永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永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永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經於106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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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