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1號
HLHM,108,原附民,1,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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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能海
被   告 張智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 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經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卷第9頁、第10頁,本 院刑卷第19頁),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 ,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告訴人〈即原告〉亦請求檢察官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6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也就是說維持原審無罪的判 決),參照前開說明,自亦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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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