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8年度,30號
HLHM,108,原上訴,30,201907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紫芸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羅紫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
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8年8月16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