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吳政璋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蘇琳凱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聲請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