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08年度,41號
TNHV,108,聲再,41,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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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吳政璋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蘇琳凱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聲請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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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