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字,108年度,6號
TNHV,108,再,6,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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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更二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5,397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3,3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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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